影子银行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最大威胁。在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存在于民间金融、非正规的资产证券化、私募投资等监管灰色地带,其中尤以银信合作和民间金融等形式为甚。监管部门一直在致力于整顿商业银行的非标资产以及影子银行。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了多份整顿文件,愈加严厉的监管将进一步压缩银行非标资产的规模,影子银行有望实现阳光化发展
通胀继续走高、银根紧缩、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短短数年,“影子银行”在中国大行其道。
威科金融服务中国区副总经理赵勇为记者摆出了一组“鲜活”的数据:自2008年开始,流入影子银行的资金翻了两番。2012年,中国信贷规模与GDP相比超过了190%,2013年影子银行的资金几乎占据中国金融流量总量的“半壁江山”,比2012年增长25%。
“目前,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估计已达到3.2万亿美元,占经济产出总量的40%以上。”赵勇告诉记者。
就在影子银行“横行霸道”之时,升级版“9号文”终于在千呼万唤中面世。5月16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5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随后,银监会又发出《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这是继“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把影子银行暴露在媒体的聚光灯下之后,监管部门接连下发的又一严厉新规。
不少专家认为,此次新规虽然并没有列明是针对影子银行业务,但是实际上升级版“9号文”是一个全面整顿国内影子银行的综合性监管文件。“影子银行相关业务会受到限制。”赵勇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指出,“虽然影子银行在中国有其存在的理由,但长期以来处于灰色地带,必须纳入统一监管。”
影子银行“中国特色”
中国影子银行的体量究竟有多大?这个答案或许让人“吃惊”。
自2010年起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迅速扩张,如今,中国内地影子银行的放款量或已占社会融资总量的一半左右。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日前发布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指出,影子银行体系规模约27万亿元,而去年中国GDP总值为56.88万亿元,影子银行的规模占到了去年GDP总值的47%。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胡晓灵向记者透露,“截至2013年末,中国体系内影子银行规模达51651亿元,与2012年末的3万多亿元规模相比增速显著。”
此次升级版“9号文”意在规范同业业务,而说起同业业务与“影子银行”之间的关系,就不得不提具有“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
中国金融有一个特别之处:“银行的影子”——指的是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不被统计为信贷、但也是信用创造的活动,即银行同业业务。
“同业业务中又以商业银行为主导。”赵勇指出,“多数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现有监管政策对其业务所带来的约束,来降低成本。而国有大型银行,如工农中建交等,由于资金充沛,开展得较少。”
据了解,同业业务由于存在不缴纳存款准备金、节约资本和拨备、不受存贷比约束等因素影响,成为金融机构逃避监管、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来源,因而增长极其迅猛:从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同业业务为实体经济提供的净额债务融资从1.5万亿元膨胀到近7.2万亿元。金融机构同业负债年增幅约为35.4%,远高于同期银行总负债23.9%的年均增幅,银行同业负债占比从9%升至13%,与之对应的银行同业资产占比从10%升至15%。
这其中最为明显的案例就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余额宝的“腾飞”,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按照这个制度,保险公司、小贷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外的银行同业存款不用缴纳法定准备金,其余均须缴纳高达20%左右的准备金。于是,通过将一般性的银行存款转变为银行同业存款,余额宝“解放”了20%被锁定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存款。
“从广义上来说,影子银行是指任何涉及借贷的非银行机构及个人,但是各国的表现方式并不一样。美国为证券化的次贷资产,中国则表现为以同业业务主导的资金投放链。”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表示。
除此之外,对于同业业务资金流向,易宪容认为,非常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同业业务借道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向企业发行贷款融资,很大一部分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国内房地产市场,以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截至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和担保责任的债务总额较2010年末统计的10.7万亿元大幅增长67%,至17.9万亿元。其中,平台贷款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占到40%左右。如此爆炸式膨胀,影子银行起到了不小的作用。数据显示,2013年银行表外资产总规模达57.7万亿元,接近银行总资产的41%。而这些表外资产中,有相当部分资金在流入楼市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同时,流入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中国影子银行与欧美影子银行区别很大,中国大部分资金流入地方政府,而不是单个公司。地方财政是从房地产收入过来的,随着最近几年房地产限制措施出台,地方政府融资渠道改为从信托、地方债。”赵勇告诉记者。
监管进一步升级
“中国同业业务与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是以银银合作为主导,并形成了银信、银证、银期、银保、银租、银财等多种合作方式并存局面。这种同业业务格局,不仅完全打破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也成为金融风险迅速传导及放大的根源。这种错综复杂及无限拉长同业业务的融资链,不仅使大量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面推高资产价格及扭曲金融市场融资结构,也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经济泡沫化。”易宪容向记者进一步解释以同业业务方式开展的影子银行所暗藏的巨大“连锁”风险。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5月9日发布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也重点指出,在同业业务高速扩张的背景下,影子银行的风险将首先表现为资金市场的流动性危机。而同业业务的快速扩张使得银行体系的风险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明显扩大了银行体系的内在关联性,金融风险空间传染性更强,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比银行主导的单一体系更大。
其实,在中国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从未“停下脚步”:自2013年4月,多达四家的政府部门开始严厉打击影子银行系统。去年下半年发布107号文,标志着中国开始尝试这对影子银行进行分类和管理,文件禁止地方政府通过信托公司,基金,租赁和公司融资。
而近日发布的升级版“9号文”更是有“直捣”以同业业务开展的“影子银行”的意味。
“升级版‘9号文’首先限制了银行同业业务的规模。”赵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影响最直接的是商业银行本身的成本和收益,按照升级版‘9号文’,出现很多固定的比例,比如说‘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从这两个方面就控制了商业银行的同业资产与负债规模。”
而在易宪容看来,升级版“9号文”的出台就是要对同业业务这种错综复杂及无限拉长的融资链进行治理整顿,让同业业务市场各种非银行的标准业务全部纳入到政府的监管框架下。
另外,此次升级版“9号文”展现出来的亮点有很多,比如给当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同业业务给出一个清楚界定,即将同业业务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另外还包括统一授信、实质性计提、限制过度期限错配、加快证券化市场发展等。
“这些措施的推出,其目的就是要把整个国内影子银行体系都纳入监管当局的系统监管框架下,以便防范国内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发生。”易宪容表示。
向实体经济引流
对于升级版“9号文”的背后意图,不少专家认为除了对影子银行监管升级之外,还在于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从中国以往情况来看,除了热钱流入减速、半年考核时点等原因之外,流动性紧张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一面疯狂放贷,一面通过大量的理财产品,把信贷隐藏到“影子”里,就是所谓的流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等受调控领域。
“目前庞大的财富管理市场实为‘虚胖’,并没有真正创造社会财富。金融机构为了追逐利润,把资金引向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如中西部一些地方融资平台愿意以18%的成本发行信托。”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据如今升级版“9号文”规定,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这将有助于防止同业资金到期后不断滚动,演变为长期贷款。
“9号文亮点是非标业务不能做,银行在原来的非标存量到期之后,势必要要减少非标的投放,转而做标准的债券的工作,这样与企业债相关的业务会得到发展。”赵勇告诉记者。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表示,这一规定将减少货币空转的次数,不仅能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也有助于资金回流于实体经济。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其次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近日,央行相关负责人也表达了这一观点,认为这将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另外,据记者了解,新规定还提出加快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但由于这两类业务处于资格试点阶段,同时监管部门就资产证券化审批仍比较严格,试点额度使用率较低,后续监管部门将可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促进银行通过正常渠道盘活资产负债。
“将来债券市场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空间比较大,新规是在鼓励商业银行未来向直接融资的方向发展。”赵勇表示。
但对于9号文监管下影子银行的未来“走向”,易宪容认为,对于国内同业市场影子银行问题,如果仅从技术性角度出台监管措施,短期内会有些作用,但长期来说,市场可能还会以新的方式来突破这些监管。“要化解中国影子银行面临的莫测风险,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加快利率市场化及汇率市场化的改革步伐,这恐怕需要改变当前央行货币政策的思路,让有效的价格机制在金融市场运行中起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