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证监会在其官方微博上与投资者进行了关于退市制度的微访谈。证监会在访谈中针对投资者提出的关于退市制度的执行情况、南纺股份造假、*ST长油退市、退市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回复。
证监会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自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今,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己有78家公司退市。
关于退市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证监会表示,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是退市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实践证明,退市制度改革是个渐进完善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下一步退市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丰富退市的内涵,为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利益等考虑,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针对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抑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四是改善退市的内外部制度环境,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以下为微访谈实录:
网友:像美国股市这样的海外成熟市场有相关的退市制度可供我国借鉴吗?
证监会发布(财苑):上市公司退市是成熟市场的正常现象。以美国为例,根据相关研究统计,1995年至201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共有3000余家公司退市,纳斯达克有近8000家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始终并存,自主退市逐渐成为退市的主要方式。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约1/2是自主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自主退市占近2/3。
2、网友:能否系统的介绍一下目前退市的规则和标准?
证监会发布: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由此建立。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2006年修订生效的《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同时,增加了因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而发生的自主退市方式。2012年,我会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财务类指标,如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2)交易类指标,如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等;(3)规范类指标,如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中报等;(4)主体资格存续类指标,如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解散、被吸收合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等。投资者如想了解退市规则和标准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沪深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查阅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3、网友:退市应该不能简单了事,要更加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应该在落实回报方面给中小投资者真正的实惠,同时要严惩各种造假制假者,提高违法乱纪的成本。
证监会发布:公司退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会变化,公司治理、经营活动等也不因之改变。为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退市制度中进行了特别安排,一是加强退市信息披露,通过提高披露频率、完善披露内容和加强披露管理等方式强化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二是设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资者有“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选择权;三是做好退市后续安排,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公司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根据沪深交易所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此外,证监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责任的追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范围包括上市公司退市阶段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